2010年9月29日星期三

对新疆“两条命案”初检法医鉴定的质疑?

               对新疆“两条命案”初检法医鉴定的质疑?
    从古到今老少皆知人命关天这个理,可如今的中国竟然腐败到验尸官打起死人的“主意”、开起死人的“玩笑”、玩起死人的“猫腻”;竟敢将他杀颠倒成自杀,将死亡真相混淆是非,视命案为儿戏、视国法而不顾;如此评说绝非笔者狂言杜撰,近几年黄静、连丽丽、代义等命案的司法鉴定风波早已揭露和证实了这些丑闻;由于无良法医的龌龊,使“司法鉴定”丧失了“证据之王”的公信力,不仅给国家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而且还酿成严重社会后果;一些连生存都难以维持的百姓却还要为讨回亲人命案的公道而付出沉痛代价,天理难容、公平何在?
    近日关注的新疆两条命案,善良的网民真不敢相信也不愿看到此案成为“被自杀”的冤案,但是根据死者亲属申诉的事实和理由,考量新疆当局死因初检鉴定的确存在诸多问题。
      
        现能了解到的此案事实和材料如下:
死者:
黄正右,男,45岁,汉族,农民,浙江省温州苍南县腾垟乡人。
曾淑春,女,39岁,汉族,农民,浙江省温州苍南县腾垟乡人。
       (二死者系夫妻关系)
简要案情:
    据死者亲属诉称和新疆警方法医鉴定记载:
    2006年,黄正右与同乡黄小敏承包湖南铅锌矿,黄正右任矿区总管,占有165万元股份;由于该矿证件不全被查封,黄正右要求退股,黄小敏不肯,两人产生矛盾。
    2008年4月,黄正右为退回股金又随黄小敏来到新疆黄小敏承包的金矿(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陈氏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博格特8号金矿),二黄就退股问题仍是争论不休矛盾日益激化;最后黄小敏答应退股,并要求黄正右拿出有关湖南铅锌矿的账本、股权合同书、票据、借条等原始凭证。
    2008年6月初,黄正右将退股商议情况告知妻子曾淑春,并让她把上列原始凭证送到新疆。
    2008年6月16日,黄正右、曾淑在金矿突然失踪,13个月后于2009年7月15日在二人暂住托里县博扎特金矿八号点一废矿井内发现二人尸体。

尸体情况:
    一、法医鉴定:公(额)鉴(尸体)字【2009051号­(律师摘抄)
    女尸:
    尸体原始概况:曾淑春尸体位于矿井内浮于水面,两人呈仰卧位,位于东西钢丝绳外侧。面部、胸腹部、阴部露于水面,其余浸泡于水中。尸体头南脚北。­
    衣着:死者上衣外一层红色外衣,二层黑色短袖T恤衫,三层黄色胸罩,下身着第一层深蓝色牛仔裤。衣服腐烂仅剩裤腰和口袋,第二层深色短裤,双脚穿丝袜,左右手、无名指各戴有一枚戒指。
    尸表已高度腐败,尸体部分石蜡化。死者头蓄黑发,长3cm,尸体、双眼、鼻、口唇已高度腐败。牙齿外露,上下颚牙齿无缺失。前额部有条状皮肤挫伤伴皮下出血。左颞部有长3.5cm头皮裂创深达颅骨皮瓣方向自下而上。头颅右后枕部有长11cm头皮裂创深达颅骨,皮瓣方向自下而上,左颞部有长1.5cm头皮浅表划伤,胸腹部、背部未发现异常。双上肢肘关节外侧见点片状皮下淤血。­
    剖验:剪去头发、冠状切开头皮,头皮下无血肿,左颞部颅骨有一檫痕。余颅盖外板骨未见异常。锯开颅骨,颅骨内硬膜下未见出血。脑组织不自溶,见内板及颅底未见骨折。沿颈部、胸腹部正中线切开,颈部皮下组织无出血,颈部肌肉无出血,舌骨无骨折,胸大肌未见出血,胸部肋骨未见骨折。切开气管,气管内未异常,心包无异常,心脏外观无异常,双肺已高度腐败自溶。胃内少量粘液,肝脏已高度腐败。­
    提取全胃、心脏、肝组织、肺组织、肋软骨备检。­
    硅藻检验:经对死者曾淑春肺组织检验,发现有与矿井水样相一致的硅藻。­
        分析意见:
1.根据尸体检验,结合现场勘查,死者曾淑春前额、双侧肘部损伤特点,符合高坠一次性自下而上坠落矿井所致。­
2.从尸体检验,没有发现人为地机械性暴力作用人体,排除人为机械性暴力所致死亡。­
3.提取肝、胃组织进行毒物分析,排除氰化物,安眠类药物,鼠类药物中毒。­
4.经对死者肺组织进行检验,发现有与矿井相一致的硅藻,符合生前溺水死亡。­
鉴定结论:曾淑春系自溺死亡。­
    男尸:
    衣着:死者上身穿紫红色长神T恤衫,第二层长神浅色秋衣。下身第一层牛仔裤(腐烂),第二层短裤。右脚着一黑色布鞋,内穿黑色袜子,左脚着黑色袜子,腰系一黑色鳄鱼牌皮带,牛仔裤右侧口袋有一黄红蓝彩条打火机。­
    尸表:尸已高度腐败,尸体部分石蜡化。双眼腐败缺失,鼻部已腐败缺损,口唇败损,牙齿外露无缺失。左大腿左股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左手掌背面软组织腐败,骨质外露见左手第二掌骨骨折。­
    剖验:剪去头发、冠状切开头皮,头皮下未见异常,颅骨未见骨折。沿颈部、胸腹部正中线切开,心包无异常,心脏外观无异常,双肺已高度腐败自溶。胃内糊状食物,肝脏已高度腐败。­
分析意见:
1.根据尸体检验,结合现场勘查,死者左股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左手第二掌骨骨折损伤特点,符合坠落中与井壁碰撞所致。­
2.从尸体检验,没有发现人为地机械性暴力作用人体,排除人为机械性暴力所致死亡。­
3.提取死者肝、胃组织进行毒物分析,排除氰化物,安眠类药物和鼠类药物中毒。­
4.经对死者肺组织进行检验,发现有与矿井相一致的硅藻,符合生前溺水死亡。­
鉴定结论:黄正右系自溺死亡。­
      二、死者亲属诉称身临验尸现场所见
     男尸:左大腿骨被打断打碎,左大腿还被砍一刀,右手掌骨被打断,脸部被打烂,脸部乌青一片,颈部被掐乌青,损伤严重,解剖时胸部呈红色,好像是血液凝固,右手关节、右小腿前部被打伤。
     女尸:前额被打两道红迹,2个眼睛被挖,后脑勺脑皮打破10公分,脑骨有裂纹,右太阳穴旁被打了一个洞,脑骨有裂开现象,身体其他部位也有打伤的现象。两具尸体内没有腹水,肚皮没有膨胀。尸体有腐烂的地方,均为被钝器所打伤。
    死者落入的矿井情况:
    矿井井口约1.5×1.8米,井深约70多米,发现死尸时水面离井面约不到10米;据管理人员介绍,井面有两块铁板所盖,井内无铁架,管筒在铁板下2米处。

    综合以上相关资料,笔者认为,公(额)鉴(尸体)字【2009051号­法医鉴定 “自溺死亡”结论过于简略草率,不仅没有到达司法鉴定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逻辑性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无法体现确保鉴定结论证据的确实化价值和证明价值;对此质疑如下:
     一、自杀的动机何在?
    年富力强、事业有成、生活美满、家庭和睦、老少满堂的夫妇,没有任何绝望、厌世的理由和迹象,为何要夫妇双双投井自杀?特别是妻子曾淑春千里迢迢赶往新疆,就是为了和丈夫同归于尽,这样的自杀能否成立?判断推论命案自杀,作为鉴定人应该首先了解、掌握、查明死者的自杀动机和自杀理由,而后综合尸表、剖验的尸体现象给出确切的结论。
    二、溺死的机制何在?
    本案的夫妇双方属于哪种溺死机制?该鉴定没有表述;
    是冷水刺激皮肤感觉神经及喉头粘膜的喉上神经,引起反射性心跳停止而致死亡?
    还是血容量骤然增加,使心脏无法负担,而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
    或是冷水刺激呼吸道,引起喉部严重痉挛,或者溺液进入呼吸道至肺泡,使血浆蛋白进入肺泡,产生大量粘性液体,堵塞呼吸道等等,导致气体交换障碍,造成窒息死亡?
    三、生前溺死的尸体征象何在?
    1、本案鉴定生前溺水死亡的唯一根据是,对死者肺组织进行检验,发现有与矿井相一致的硅藻,但是按照法医学理论和鉴定人尸检操作规范的要求,该鉴定没有载明采用何种科学技术手段检出的硅藻?
    硅藻可分为中心目(辐射状花纹)和羽纹目(两侧对称的花纹)两大类,该鉴定检出的硅藻属于哪种类别?对死者的其它脏器是非也进行了硅藻检验?其它脏器是否也存在硅藻?
    鉴定人不会不知道,硅藻进入各脏器的途径是:溺液→呼吸道→肺泡壁破裂毛细血管→肺循环→左心房→左心室→主动脉→分布到全身各脏器。也就是说,在生前溺死过程中,硅藻会随溺液进入呼吸道,然后通过肺泡壁进入体循环,而遍布全身许多脏器中,因此,可在心、肝、肾、骨髓中检出硅藻。
    2、生前溺死的尸体绝非只有尸体检出硅藻一个征象,何况本案检出的硅藻存疑多处?
    溺死的尸体征象还包括:口鼻腔、尸斑颜色、皮肤皱缩膨胀的样变、肺部水肿气肿、手抓异物或甲沟内嵌塞物、呼吸道有溺液和遗物等多种现象;该鉴定对上述征象为何均无表述?
    特别是对能够体现保持临死状态、对鉴定生前溺死性质具有重要价值的尸体特征为何没有检验的载明?
    比如,溺水时,由于死前精神紧张,慌忙挣扎,两手乱抓,抓到水草、泥沙或指甲缝中嵌入泥沙等;
    由于生前的呼吸运动,可将溺液、泥沙等吸入气管、支气管、甚至肺中,压迫新鲜尸体的腹部可见溺液从口鼻腔流出;
    因大量溺液吸入,肺泡壁扩张、破裂出血,肺脏可呈水肿、气肿现象,肺叶边缘钝圆,肺表面有肋骨压痕及窒息性点状出血。
    肺内溺液经肺循环进入左心,使左心内血液变稀。在等量血液中,左心血比右心血红细胞数量少。血红蛋白含量变低(可比右心低25%一40%)。溶血的血红蛋白常把左心和主动脉内膜染红。
    以上生前溺死的重要特征是漏检?还是根本不具有这些尸体特征?

    让我们看一下该鉴定剖验表述便一目了然,“切开气管,气管内未异常,心包无异常,心脏外观无异常”,也就是说,以上生前溺死的重要特征均不存在。
    四、尸体多处损伤的存在,无法排除他杀?
    该鉴定对两具尸体多处损伤的形成,没有发现人为地机械性暴力作用人体,排除人为机械性暴力所致死亡,所有损伤均检验为符合坠落中与井壁碰撞所致。­
    坠落伤的形态和轻重程度同坠落的高度,地面质地、被害人年龄、衣着以及着地方式、部位等因素都有关系,坠落伤通常体表呈较轻微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但内部则由于机械力的直接、间接或震荡作用,出现广泛性的内脏破裂和骨折。

    提请鉴定人注意!本案不是通常的高楼坠地、高山坠崖,分析案情不能脱离个案特定的现场环境,本案尸体出现在井口约1.5×1.8米,水面离井面约不到10米的矿井,假设是自杀,死者二人无疑是站在井口旁坠下,不可能是夫妇二人协商一致,为了死我们要以百米冲刺的速度坠入井中,而故意造成损伤痛苦。
    二人是以什么样的姿势坠入井中?身体的哪个部位应该与井壁碰撞?
    如果是大头朝下坠入,与井壁碰撞应该形成头顶部挫伤或后枕部擦伤,女尸检验到的是“前额部、左颞部、头颅右后枕部”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也就是说头部前后左右都有损伤如何解释?难道女尸生前具有高台跳水旋转花样的功夫?如果有此本领能否在自杀显露?
    男尸头部似乎没有损伤,只检验到“左股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左手第二掌骨骨折损伤”,看来男者不是大头朝下坠入;
    如果二人都是直立跳入井中,与井壁碰撞应该形成面部或身体一侧擦伤,他们坠入的是几十米水深的井下水面,骨折甚至粉碎性骨折何以形成?碰撞力何以达到如此严重的损伤?女尸的“旋转伤”又是如何形成?
    此外,从现有图片资料呈现,不是男尸“双眼腐败缺失”,而是女尸双眼缺失,认定腐败缺失的根据何在?如果是腐败缺失,为什么只有一人腐败缺失?还是存在腐败的个体差异?如果不是腐败缺失,两条命案的死因更加明朗,双眼缺失绝非死者自己所为?
    死者亲属诉称身临验尸现场所见鉴定以外未检的损伤是否存在?如果存在为何漏检?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双尸所有损伤均不符合坠落中与井壁碰撞所致,依据新疆初检鉴定根本不能认定本案为自杀,更不能排除他杀。
    由于笔者法医学知识浅薄甚微,以上分析质疑难免有误,诚恳接受行家批评指正,并真诚的欢迎法医学专家和同行伸出援助之手,发表析案评论和意见,我们的共同愿望是为公平正义而发出善良的呼唤和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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